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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福建省农产|ribenrenti|品质量安全条例

2025-06-26 14: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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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耕种ღღ★。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官网凯发k8国际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ღ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ღღ★,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ღ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ღ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结合本省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ღღ★,适用本条例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ღღ★、兽药ღ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ღღ★、肥料ღღ★、农用薄膜等)ღღ★,《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农业投入品ღღ★,《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ღღ★,已经作出规定的ღღ★,应当遵守其规定ღ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ღღ★、组织ღღ★、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ღ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ღ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ღ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ღღ★,加强网格监管员ღღ★、协管员队伍建设ღღ★。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来源于种植业ღღ★、畜牧业的初级产品从种植ღღ★、养殖到进入批发ღღ★、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ღღ★,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ღღ★、兽药ღ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ღღ★、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ღღ★,负责畜禽屠宰ღღ★、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ღ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ღღ★;

  (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来源于渔业的初级产品从养殖ღღ★、捕捞到进入批发ღღ★、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ღღ★,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ღღ★、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在水产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ღღ★;

  (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来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ღღ★、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ღღ★;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ღღ★;

  (五)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ღღ★、储存ღღ★、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ღღ★,负责政府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ღღ★;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ღღ★、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ღ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ღღ★、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ღღ★,明确监管工作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ღღ★、日常巡查ღღ★、快速检测ღღ★、技术指导等工作ღ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ღ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ღ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宣传ღღ★、教育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引导ღღ★,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协管员开展工作ღღ★。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ღღ★。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ღღ★,应当依照法律ღღ★、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ღ★,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ღ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ღღ★,诚信自律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承担社会责任ღღ★。

  第七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ღ★,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ღ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ღღ★,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ღღ★、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等服务ღღ★,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ღღ★。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ღღ★,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ღღ★,推广先进ღღ★、适用ღღ★、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式ღღ★,扶持农产品规模化ღღ★、标准化生产ღღ★,鼓励ღღ★、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ღღ★、有机农产品ღღ★、农产品地理标志ღღ★、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ღღ★,支持培育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ღ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ღღ★,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ღღ★,提高公众餐桌污染防范和治理意识ღღ★,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ღ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ღღ★、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计划ღღ★,在下列地区设立农产品产地监测点ღღ★,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ღღ★、监测和评价工作ღ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ღ★,推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ღღ★,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ღღ★。

  第十二条 农药ღღ★、肥料ღღ★、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ღღ★、经营者ღღ★、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ღღ★,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畜禽粪污进行分类收集ღღ★、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ღღ★,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ღღ★,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ღღ★、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ღ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ღ★,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进资源化ღღ★、无害化处理ღ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ღღ★、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ღღ★,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ღღ★、监测ღღ★、评价结果ღღ★,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

  对依法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ღღ★,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标示牌ღღ★,标明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ღღ★、四至范围ღღ★、面积ღღ★、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ღღ★、主要污染物种类ღღ★、批准单位ღღ★、立牌日期等内容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ღღ★、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ღღ★。

  因污染被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ღღ★,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ღღ★,由污染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ღღ★;污染责任人无法确定的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ღღ★。

  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问题可能涉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ღღ★,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ღღ★。

  因发生污染事故ღ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ღღ★,污染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ღღ★,并立即向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ღღ★。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ღღ★,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ღღ★。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ღღ★。

  污染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ღ★,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ღღ★,防止污染扩大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农产品产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ribenrenti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ღღ★、不降低生产功能的修复措施ღღ★,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ღ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ღღ★。

  第十五条 省ღ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所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立项ღ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ღღ★,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ღღ★,并加强宣传ღღ★、培训ღღ★、指导ღღ★、推广ღღ★,提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ღღ★,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ღღ★。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ღღ★,按照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ღღ★、服务ღღ★。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ღ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ღღ★。

  第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ღ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ღღ★: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生产销售台账ღღ★,采集ღღ★、留存生产记录ღღ★、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ღღ★。

  第十九条 农药ღღ★、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ღღ★,记录购买者ღღ★、销售数量ღღ★、销售日期ღღ★、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ღღ★,指导购买者施用ღღ★,并逐步对限制使用类农药提供统一用药服务ღღ★。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推广应用农药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信息监管平台ღღ★,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ღღ★、经营者在农业投入品信息监管平台登记ღღ★,推动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建立电子销售台账ღ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ღღ★,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ღ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ღღ★、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ღ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ღღ★,不得超范围ღღ★、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ღ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ღღ★。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符合要求的生物农药ღღ★、有机肥料ღღ★、微生物肥料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ღღ★,采用生态调控ღღ★、生物防治ღღ★、物理防治等绿色生产技术ღღ★。

  第二十一条 对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ღღ★,确需使用农药但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ღღ★,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ღ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用药措施ღ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ribenrentiღ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培育ღღ★,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ღღ★;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和专用标志ღღ★,以及农业企业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ღღ★,在财政ღღ★、金融ღღ★、产业政策等方面对农业企业创立品牌给予扶持ღღ★;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ღღ★,以及报刊ribenrentiღღ★、广播ღღ★、电视等途径及时发布本地特色农产品信息ღღ★。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在包装ღღ★、保鲜ღღ★、储存ღღ★、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防腐剂ღღ★、添加剂ღღ★、包装材料ღღ★、容器ღღ★、工具和设备等ღ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ღღ★。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ღღ★、运输ღღ★。

  储存ღღ★、运输对温度ღ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农产品ღღ★,应当具备保温ღღ★、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ღღ★,并保持有效运行ღღ★。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ღღ★,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ღღ★,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ღ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ღღ★、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ღღ★,配备必要设施ღღ★,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ღღ★。鼓励和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ღღ★。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时ღღ★,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ღღ★、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ღღ★,开具记录至少保存二年ღღ★。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应当标明承诺事项ღღ★、承诺依据ღღ★、农产品名称ღღ★、产地ღღ★、重量或者数量ღღ★、开具单位ღღ★、联系方式ღღ★、开具日期等内容ღღ★。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ღღ★,并通过留存原件ღღ★、复印件或者拍照等方式予以保存ღღ★,至少保存二年ღღ★;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ღღ★,如实做好开具记录ღღ★,记录至少保存二年ღღ★。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以下简称并行系统)ღღ★,并确保追溯信息在相关部门间有效共享ღღ★。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畜禽屠宰厂(场ღღ★、点)ღღ★、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ღღ★,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ღღ★,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ღღ★,并生成追溯凭证ღღ★:

  (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ღღ★、产地ღღ★、数量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ღღ★;

  (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ღღ★、自检合格证明ღღ★,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ღ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ღღ★。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通过并行系统生成追溯凭证ღღ★。对于农户未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ღღ★,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ღღ★。

  承诺达标合格证ღღ★、追溯凭证样式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ღღ★。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ღღ★,应当在包装表面附加追溯凭证ღღ★。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ღღ★、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ღღ★、中型及以上超市ღ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ღღ★、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ღ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ღღ★、中央厨房ღღ★、连锁餐饮企业ღღ★、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ღღ★、养老机构食堂ღღ★、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ღღ★,应当查验并留存追溯凭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ღ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ღღ★,鼓励从事食用农产品加工服务的企业采用透明ღღ★、视频等方式ღღ★,向社会公众展示加工服务相关过程ღღ★。

  采用视频式展示的ღღ★,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ღღ★,或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服务第三方平台ღღ★。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农产品的ღღ★,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ღღ★,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ღ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检查监控制度ღღ★,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ღღ★,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ღღ★,保存有关记录ღღ★,并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ღ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ღღ★、检验检测和执法能力建设ღღ★,强化农产品综合性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和培训ღ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ღღ★。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数字化体系建设ღ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ღღ★,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及农药ღღ★、兽药残留等的溯源和整治ღ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ღღ★。农业农村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ღღ★、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环境监测ღღ★、风险防控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ღ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ღღ★,依法接受监督ღ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ღღ★、追溯凭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ღ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应当按照职责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ღღ★;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根据通报信息依法处理ღღ★: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ღღ★、畜禽屠宰厂(场ღღ★、点)ღღ★、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追溯凭证ღღ★;

  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前款第二项ღღ★、第三项情形的ღღ★,应当及时将相关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流向信息ღღ★,予以追查并依法处理ღ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ღღ★,按照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ღ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ღღ★,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ღღ★,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ღ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风险变化ღღ★,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ღღ★,适时调整监测品种ღღ★、监测区域ღღ★、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ღღ★。

  第三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ღღ★,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ღღ★,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ღღ★,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ribenrentiღღ★。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ღ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ღღ★、能力验证和复查比对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ღღ★,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ღღ★,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ღღ★。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ღღ★,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ღღ★,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ღღ★。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ღღ★,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ღღ★,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ღღ★。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ღღ★。

  申请复检期间ღღ★,经当地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ღღ★,对可能灭失的农产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ღ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ღ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该批次农产品ღღ★。

  第三十九条 复检机构从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中确定ღღ★,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ღღ★。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ღღ★。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ღღ★,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ღღ★;不一致的ღღ★,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ღ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产地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收购ღღ★、储存ღღ★、运输ღღ★、市场流通的农产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ღღ★、事故调查处理ღღ★、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时ღ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ღღ★、配合ღღ★,如实提供有关农产品ღღ★、票据ღღ★、台账ღღ★、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ღღ★,不得拒绝ღღ★、阻挠ღ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平台ღღ★,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ღღ★、网信ღღ★、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等部门明确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治理要求ღღ★,按照职责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信息监测通报和协查处置ღღ★。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ღღ★、专业机构ღღ★、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ღღ★、分析ღღ★,并及时公布核查结果ღ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ღღ★、散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ღღ★。网信部门对各部门通报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实虚假信息配合做好相应处置工作ღღ★。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ღ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ღღ★,应当依法及时处理ღღ★,并为举报人保密ღღ★。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ღ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ღღ★,食品安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ribenrentiღღ★、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ღღ★,擅自移动ღღ★、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标示牌或者更改标示牌内容的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ღღ★,处一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ღღ★,农产品生产企业ღღ★、农民专业合作社ღღ★、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ღღ★、畜禽屠宰厂(场ღღ★、点)ღღ★、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ღღ★、生成追溯凭证的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ღღ★、海洋与渔业ღღ★、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ღღ★,食品生产企业ribenrentiღღ★、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ღღ★、中型及以上超市ღ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ღღ★、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ღ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ღღ★、中央厨房ღღ★、连锁餐饮企业ღღ★、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ღღ★、养老机构食堂ღღ★、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ღღ★,未查验并留存追溯凭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逾期未改正的ღღ★,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一)食用农产品ღღ★,是指来源于种植业ღღ★、林业ღღ★、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ღღ★,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ღღ★、动物ღღ★、微生物及其产品ღღ★,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ღღ★。

  (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ღღ★,是指在生产ღღ★、加工ღღ★、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ღღ★。其中ღღ★,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ღღ★。

  (四)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ღღ★,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不含一百五十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在七十五座以上(不含七十五座)的餐饮服务单位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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